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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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本會章程相關條文規定訂定之。

二、本大會以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組織之。

三、本大會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就代表中推選三人組織之,並輪值大會主席,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四、本大會職權,依工會法第二十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五、本大會須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修改及參加上級工會組織之通過,必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出席會員代表,應於大會開幕前繳驗當選代表證明書,辦理報到,其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具委託書,委託同單位或本業之其他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並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上項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一。

七、本大會討論事項範圍如左:
(1)依本會章程之訂定事項。
(2)依本會章程規定之職權事項。
(3)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事項。
(4)本會理監事會、會員工會及會員代表之提案。
(5)其他重要事項。

八、提案之徵集及審查辦法另訂之。

九、本大會設秘書處,辦理會議一切事務,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十、本大會議事規則另定之。

十一、本大會決議事項,於閉會後,交由理事會辦理之。

十二、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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