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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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表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

壹、為表彰本會所屬勞工,堅守崗位、盡忠職守、努力經濟發展、社會建設、  發揚敬業精神及優良傳統的品德,特訂定本辦法。 
貳、凡實際從事本業之勞工,參加本會所屬會員工會為基屬會員,並符合左列規定,經所屬工會理事會推薦者,得選拔為模範勞工:
(一)基本條件:實際從事本業工作滿三年以上,並參加所推薦之工會入會三年以上,敦品勵行、敬業樂群,足為楷模者,計算日期為至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一般條件:
1.在本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有具體事實,足資認定者。 
2.堅守工作崗位,犧牲奉獻,工作成績特別優良,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辦理勞工服務事項,成績卓著者。 
4.參與社會服務工作,提升工會形象,績效卓著,獲獎勵有案者。 
5.促進工會人際關係,裨益工會業務會務推展,有具體佐證事蹟,足資認定者。 
以上各項必須詳舉事證,並以最近三年發生者為限。 
(三)凡最近五年被選拔為全國或台灣省模範勞工者,不得再參加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並不遞補所缺名額。但不同層級者,不在此限。 
(四)凡最近五年內曾受刑罰判決確定(包含緩刑,罰金、拘役)或目前因案被起訴者,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即予取消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若係於表揚後始發現上開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模範勞工資格。 
叁、各單位產生模範勞工名額,依下列原則選拔:
以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席數三席選拔模範勞工一名為基數:一個單位每增加代表二席得增選模範勞工一名。
※自108年度起,每ㄧ會員工會依上述名額外,得再追加ㄧ名席次。
肆、各選報單位應將模範勞工選拔表等全部資料依規定時間函報本會,逾時或資料不全者,以棄權論。模範勞工選拔表等相關表格資料由本會統一製發。 

伍、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復興路694號2樓
電話:(04)7754031
傳真:(04)7754032    vivi01654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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