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智能,聯絡會員感情,爭取會員福利,並協助政府推行勞動法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鹿港鎮玉順里復興路694號2樓。 |
第二章 任務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輔導本業會員工會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二、舉辦本業職業教育及其他勞工教育。
三、本業技術研究改進事項。
四、勞工法規之制定及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五、圖書館及書刊報紙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提升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七、本業勞工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置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辦理事項。
八、督導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推進事項。
九、會員工會聯繫、交誼及其他各項康樂活動事項。
十、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
第七條: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從事木工相關業類之職業工會均 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八條: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工會。
第九條:會員工會於入會時應將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資料表填報本會。
第十條: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工會得依照規定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資格應以會員工會會員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工會或會員有違背本章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檢舉查明屬實者,得由監事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 |
第四章 組織 |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出缺之會員工會自行選定代表遞補,補足原理、監事之任期。
前項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入會滿六個月以上會員工會之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惟基層工會不按實際會員人數比例產生本會會員代表席數並繳納經常會費者,不得推薦所屬會員競選理事長職位。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並設總務、組訓、福利、文化康樂、會計五組,各設組長一人,並視業務需要設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勞工問題研究小組及各種委員會,其規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議,得聘請顧問。 |
第五章 職權 |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通過及修改。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並選舉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三、決定本會工作計畫。
四、審核本會預決算。
五、複議理監事之議決。
六、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辦理理監事及常務理監事與會員代表之選舉事項。
三、編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四、籌募經費及擬具本會預決算。
五、接納並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日常會務。
二、理事長無法視察會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對外代表大會。
四、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五、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三、諮詢及複議理事會決議。
四、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常務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秘書暨各組職掌如下:
一、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二、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印信、庶務、出納、人事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三、組訓組:掌理組織訓練、調查、統計、登記之舉辦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四、福利服務組:掌理會員福利事業之舉辦及調處糾紛事項。
五、文化康樂組:掌理勞工教育出版宣傳康樂活動事項。
六、會計組:掌理經費收支預決算之編造及有關會計事項。 |
第六章 會議 |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召集人列席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該會議時,會員代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均應依時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
第七章 任期 |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八章 經費 |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按會員工會個人會員之人數,以每人新台幣十元徵收,於辦理入會手續後一個月繳清。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代表數每一席代表每月應繳納新台幣壹千伍百元。
三、特別基金。
四、臨時幕集金。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財務狀況,除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表連同憑證送監事會審核外,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得派代表,並會同監事會召集人審核之。 |
第九章 附則 |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